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有什么义务?

日期:2008-07-30 00:00     来源:中国职业病网     科室:不详     阅读: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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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7)职业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落实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13)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4)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眼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6)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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